原告辽阳市弓*******与被告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市弓*******经营者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阳市弓*******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种子、化肥、农药款683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生意。2022年4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种子共计金额为6830元(其中化肥25袋,每袋180元;二胺2袋,每袋180元;玉米种子119号**袋,每袋100元;农药13瓶,每瓶40元,后返回2瓶;同年5月5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赊购二胺40斤,金额90元;玉米种子218号**袋,每袋70元)。上述欠款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为证。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贾*辩称:不同意给付货款,因为原告的种子和化肥有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建立销...(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