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骐驰******与被告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骐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骐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87.8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624元(以13287.88元为基数,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金额为46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提供材料事项达成合意,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原告已经按被告需求向被告提欧共了货物材料,积极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