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某科***(以下简称浙江某科***)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信*******(以下简称安徽某信*******)、原审被告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某科***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安徽某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某科***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安徽某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禾匠系列案件的判决标准,但是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却未能严格执行,任意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首先,一审法院酌定低于正版软件售价的赔偿数额,客观上鼓励了侵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诉源治理。其次,一审法院未能正视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特点,未能明确此类案件的侵权源头,判决结果未能有效制止侵权的发生。
安徽某信*******辩称,一、批量诉讼、滥用诉权,钓鱼式维权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给予否定性评价,该行为破坏各地的营商环境,其诉求不应...(本文书还有5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