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广州市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加工费25000元及利息暂计100元(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2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5100元。事实和理由:雅琪手摇绣花厂(未经工商登记)从事服装加工业务,实际经营者为原告方**。2022年3月起,被告陆续将货物交给雅琪手摇绣花厂进行加工,合作期间加工费均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原告方**。2022年...(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