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诉被告柏**民间借贷就得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董**到庭,被告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4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8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23年1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原告57000元。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给被告,现被告欠原告合计64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柏**在诉讼过程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甄**与被告柏**系朋友关系,被告...(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