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马**及第三人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第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马**将其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号楼××单元××号房产赠与第三人马**的赠与行为;2、依法确认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为被告马**;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份,在被告马**的连带责任保证下,案外人李**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月利率2%,因李**、马**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引发诉讼,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从2018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马**负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原告得知被告马**为逃避债务而将案涉房产无偿赠与其儿子马**,并...(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