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渝024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渝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渝0242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指定本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判令陈*赔偿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损失97413.91元;二、判令陈*赔偿因其不补缴相应年数的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冉**达到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的损失9374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96年,原告去被告的水电站工作,该电站前身是集体企业,2006年不知道被告怎么取得该站产权。被告承诺完善原告的养老保险。2012年4月8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去社保局查询才知道被告只...(本文书还有4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