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泰木业公司未答辩。
标龙建设公司辩称,1.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出具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标龙建设公司在江苏,原告华宇化工公司在山东,费县法院没有管辖权;2.汇票的出具人和承兑人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责任;3.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向承兑人付款,以及原告是否取得被拒绝付款证明,原告是否在取得拒绝付款三日内书面通知上手公司,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华宇化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涉案票据的业务结果查询列表/票据提示付款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证实原告公司系涉案票据最后一手的合法持票人,该票据背书连续,被告在票据上背书,原告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证据三、被告宇泰木业公司向原告华宇化工公司出具的出料单及原告的出库单,证实原告向被告宇泰木业公司供应胶水,...(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