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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裕************、佛山市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粤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佛山市裕************(以下简称裕金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如**********(以下简称如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如风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裕金本公司交付1.8lexicvt舒适版本田牌xrv汽车10台;2.判令裕金本公司协助如风公司办理以上10台汽车的过户及上牌手续,并承担一切过户及上牌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裕金本公司承担。一审诉讼中,如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如风公司、裕金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2.判令裕金本公司返还汽车购车款6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裕金本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裕金本公司赔偿因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车辆差价损失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裕金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如风公司与裕金本公司在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二、裕金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如风公司返还货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裕金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如风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四、驳回如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裕金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47元,由如风公司负担1539元,由裕金本公司负担4408元。

    裕金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如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本文书还有79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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