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6%的股权比例赔偿原告617,321元。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上海xx公司分店(以下简称第十六五金公司分店)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被告系其股东,原告享有6%股份。2011年8月,原、被告等签订了《关于房屋营业网点使用权租金分配协议》,约定营业网点上海市静安区宝昌路**号及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号房屋动迁时的分配份额。2017年3月被告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私自伪造股东会决议将第十六五金公司分店注销。后宝昌路**号及宝山路**号房屋被征收,被告与动迁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私自注销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注销公司后拿到的动迁总额10,288,686元应该按股...(本文书还有4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