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德************(以下简称德高利公司)、田**、深圳宝宇*******(以下简称宝宇公司)、先歌国际******(以下简称先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因李*在起诉状和上诉状中诉请德高利公司赔偿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应得项目利润人民币8472853.86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的事实和理由包括:1、德高利公司、田**、宝宇公司、先歌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解除《厂房租赁合...(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