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应当由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应当以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基本原则。案涉《授信总协议》与《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进出口银行授权中国进出***天津分行负责《授信总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有关的一切事宜;在《授信总协议》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进出口银行简称为“银行”和“抵押权人”,送达地址条款约定“银行”和“抵押权人”的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号,该地址为中国进出***天津分行的注册登记地址。并且依据进出口银行提供的信用证业务有关证据显示,中国进出***天津分行受进出口银行授权负责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及与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事宜。由...(本文书还有3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