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房屋租赁管理(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黄*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黄*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除一审判决已扣除的5526元外,还应继续扣除黄*欠付的租金合计11055元,扣除后某某广*公司无需再退还押金根据合同约定,黄*应付的租金标准为: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6615元/月;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7月30日6945元/月黄*欠付租金的情况如下:首先,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每月欠付315元;其次,2021年4月欠付整月租金6615元;再次,2021年8月应付租金6945元,但其在8月21日仅支付了6300元,欠付645元;最后,2021年9月应付租金6945元,但其在9月23日仅支付了6615元,欠付330元;以上合计11055元(315×11+6615+645+330)二、根据合同约定,黄*多次欠租、逾期交租已构成违约,某某广*公司有权不退还押金某某广*公司确实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2日两次变更收款账户,但是每次均已提前通知黄*,且双方并未变更过支付租金的时间,且实际上早在某某广*公司首次通知变更账户前黄*就已多次逾期交租根据在案证据,黄*分别于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因逾期付租受到某某广*公司的催告此外,一审法院认为黄*的违约行为未造成某某广*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支持某某广*公司的主张,损害了某某广*公司的合法权益黄*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且拖欠天数均超过7天,符合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本文书还有7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