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以下称姓名)因与被告张**、张**、张**(以下称姓名,一并称三被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5民再****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张**法定代理人郭*、张**法定代理人沃*、张**法定代理人张*4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2020)京0105民再****号民事调解书。事实和理由:景*与张**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16日协议离婚。张*5与张**系张**、张**之父母。张*5于2011年1月28日去世。景*与张**婚后,与张*5、张**共同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90号院(以下称90号院)。2002年,以张*5为申请人,景*、张**、张**等6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在90号院内建房。后由景*、张**与张*5、张**共同出资建成东厢房三间。2010年9月,景*、张**出资在北房西北侧建房三间、北房东侧建房四间,并将9...(本文书还有4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