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闫*。
原审第三人王*。
再审申请人段*诉被申请人古**及原审第三人闫*、王*行政登记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晋10行终****号行政判决。段*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情形。本案为土地权属纠纷,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纠正,径行作出二审判决更是错上加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