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19年4月8日;
(二)材料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三)贷款人:原告;借款人:被告;
(四)申请金额:500000元;分期期数60期;
(五)手续费率:每期0.31%;
(六)还款方式: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并计入购车分期卡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手续费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