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2.3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5686.9元、护理费5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5日11时29分许,被告骑云a******号电动自行车(车后座及脚踏板位置违规运载货物),沿昆明市北京路南向北方向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北京路**号路灯杆”附近路段超越同向右侧正常骑行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时,被告所...(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