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2.赔偿主体及责任的认定;3.原告损失的认定。关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首先,水电十五局与鑫锦泰公司之间关系。双方签订的《废旧设备物资买卖协议》尽管有关于钢模台车切割解体、装车、运输、卸车活动实施过程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内容,看似工程承包施工,水电十五局的调查报告中也有关于鑫锦泰公司为“分包单位”的表述,但该协议的核心内容为鑫锦泰公司按吨位计价向水电十五局付款,而非水电十五局向鑫锦泰公司付款,这是买卖与承包关系最大的不同。协议中有关施工要求的内容,缘于切割解体、装车、运输等活动均发生在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水电十五局的施工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问题。调查报告有关于分包单位的表述,但其首部“基本情况”已清楚写明“钢模台车以废旧设备物资处置模式通过招投标出售,鑫锦泰公司中标”。故原告主张二者为承包关系有悖于事实,应认定为买卖关系。...(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