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辩称:一、上诉人将案涉钢模板台车的切割拆解、装车、运输、卸车工作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上诉人鑫锦泰公司本身即具有过错。故其应当对黄**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与鑫锦泰公司真正的关系应为承包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如果说鑫锦泰公司切割拆解台车与上诉人无关,那么上诉人为何要现场监督、指挥?为何在黄**父子受伤后上诉人要到医院看望并支付医疗费,还与黄**签订《预付生活费医疗费协议书》?在上诉人自己的调查报告中,上诉人也称其与鑫锦泰公司是承包关系。上诉人将钢模板台车的拆解工作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鑫锦泰公司完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二、上诉人未给施工现场供电,却让黄**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上诉人应承担责任。三、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现场指挥错误,强令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四、案涉施工现场在上诉人的施工区域、隧道内有两台台车同时解体、拆卸,而并非无施工内容,但上诉人却不供电,还要求施工人员无照明冒险作业,故施工现场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并没有扩大解释上诉人的监督责任。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现场监督责任有法律依据。据上述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锦泰公司辩称:一、本案的直接责任人是熊**。熊**以15000元从鑫锦泰公司承包劳务作业,雇请黄**从事劳务造成黄**受伤,故熊**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二、水电十五局擅自断电,造成黄...(本文书还有5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