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莱西市姜******(以下简称某某小学)、李**、李**、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盛帅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某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的法定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小学、李**、李**、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32.83元;2.诉讼费由某某小学、李**、李**、张**承担。诉讼中,王**增加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某某小学、李**、李**、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752.33元。事实与理由:王**系某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3年11月7日放学,班某任带队出校门时,同校四年级学生李**将王**绊倒,导致王**牙齿受伤。王**因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本文书还有3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