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某某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000元(暂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51450元、鉴定费8453元、施救费16000元,以上共计1759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15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津c3××**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6905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且不计免赔。2024年11月20日15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许某闯驾驶上述车辆在迁西县新集镇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案涉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许某闯承担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