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诉被告许**、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许**、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51070.16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1800元;3.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4.判令二被告以51070.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8年12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判令二被告以51070.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8年9月1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用;6.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7.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上述债权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合同约...(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