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张*、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洋财险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案件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10项合计349566.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06月12日,张*驾驶贵h×××**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凯里市炉山镇环城东路往炉山镇汽车站方向行驶,23时2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处(小地名:凯福招待所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上行人潘**、杨**,潘**,杨**在摔落过程中又碰撞到王**停放在道路上的贵h×××**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行人杨**、潘**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后以第52260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潘**、杨**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外,交警部门还查明被告张*驾驶贵h×××**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文书还有5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