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浏阳市新*********(以下简称新蓝烟花公司)、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李*,被告新蓝烟花公司与被告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侵权而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贰金等费用计3005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诉讼费、执行费计136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4日晚,受害人张磊在埇桥区北杨*乡参加案外人张**的喜事庆典活动中,被烟花炸伤左眼,经多方医治花费甚多,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磊以烟花系原告所售且因质量问题导致受伤为由诉至宿州市通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计355671.49元。经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定事故的原因系烟花质量问题所致,作出(2021)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赔付张磊各项损失共计334...(本文书还有4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