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禄丰县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的上诉请求:1.撤销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改判驳回禄丰县金*******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禄丰县金*******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确认的事实部分错误。(1)一审认定2019年3月23日禄丰县金*******、刘**进行盘点后,刘**出具保证书给禄丰县金*******,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3月23日刘**与禄丰县金*******双方没有盘过点。保证书系何瑜直接叫刘**按何瑜口述要求书写,当时何瑜扣着刘**的身份证,不写保证书就报警不准走人。禄丰县金*******提交的盘点清单、保证书,盘点清单没有任何一个人签字,没有数据比对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与保证书数据不对,短少的566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件或样不明确,无规格无数量无单价,比账面库存短少,却没有提供账面库存。(2)2018年12月5日刘**是受何瑜之邀到服装店上班担任店长,也是何瑜报的警,何瑜与服装店关系不明,杨*升的身份也不清。刘**当时年仅17岁,2018年12月5日到服装店就叫接手杨*升交给的店面,也是邵**、杨*升自己拿着扫码枪扫码,叫刘**将他们报的数字记在纸上,之后何瑜就拿着一张纸叫刘**签...(本文书还有6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