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崔**、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修车费)9580元(包括修车费用和车损鉴定费用)。2、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30日00时许高祥驾驶辽g6××**号雪佛兰牌轿车沿沧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小区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小区门前停驶的崔风霞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放,经沧县交警队受理于2023年4月13日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