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变更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之子肖某瑞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肖某瑞投资经营新余市某某酒店(后变更为某甲酒店),原告投资200000元占股10%,由肖某瑞代原告行使权利。202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投资经营某甲酒店的10%股份作价10...(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