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辩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被答辩人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一、原审人民法院将案涉事故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完全正确,上诉人认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平安停车修理厂院内,该厂位于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北侧,内部路与烟厂路相...(本文书还有10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