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2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62500元本金为基础,自2020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是从事往返香港客运工作。被告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因工作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其中现金10000元,微信转账525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62500元。其后,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上述借款,并承诺于2020年8月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