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宁夏金鹰**********(以下简称金鹰保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被告金鹰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共计121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入职后被派遣到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岗位为监控室消防设施安全操作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为每月5000元。2022年9月至11月,因疫情期封控原因,夜班换班人员无法正常换班,导致原告无法调休,每天...(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