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廖**、嘉禾县昱*********(以下简称“昱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全**,被告廖**及两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限期搬离出租屋,将租用房屋返还给原告;3、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29844元(暂计算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4、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476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5%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3日,被告因经营空调及地暖安装生意需要租赁房屋,于*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所有位于嘉禾县房屋**楼和**楼用作经营场所。合同约定:房屋的租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止**房租第1-3年每年房租39800元/年,第4-6年每年房租41800元/年,第7-9年每年房租46000元/年。支付方式:按先交后用原则,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将...(本文书还有5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