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中国某某**********、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被告中国某某**********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追加山东某某*******为被告。原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中国某某**********(简称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肖*,被告崔**,被告山东某某*******(简称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2413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徐**将利息诉求明确为: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241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413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