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威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向某乙公司支付截止2023年8月31日的违约金177561元;2.第三项向某乙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的判决。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货款845715.93元,逾期加价款高达177561元,每日按合同总金额1‰进行货物加价,根据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45%,最高不超过四倍lpr为13.8%,此项加价款年利率高达36.5%,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属于高利贷性质,特此申请驳回此项判决。2023年8月29日原告出具的《对账说明》确认延期加价款为1096055.56元162天1‰=177561元,由杨*潼签字并加盖我公司印章,该行为属我公司员工耿*和杨*潼个人行为,某甲公司不知晓此事,由于公章管理不到位,在公司未授权情况下,发生员工偷盖公章的行为,不排除二人与某乙公司存在里应外合,相互勾结,营私舞弊、进行利益输送,坑害本公司的行为。2.根据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本案律师费应该...(本文书还有5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