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宁夏西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至2023年6月的工资(每月500元)及垫付费用380元,共计2288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确认自2023年6月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2月起担任被告兼职会计,每月工资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工作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的工资、费用无...(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