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以下简称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与某某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且其举示的2016年已经切断某某供用热力管线的照片和电地暖改造实况录像,能够证实从2016年起其不再使用某某的热力,故原判决认定某某自2009年开始就向其房屋供热的事实错误。《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供热单位供热系统内采暖方式不允许改变,而非供热方式的改变。(二)原审法院...(本文书还有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