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桂02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强文敏、检察官助理韦琪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及其辩护人唐**、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冯**在柳*市鱼峰区××路xx养生会所(原名××养生馆),先后从事业务员及业务员主管等职务,且在该会所内持有10%的股份在上述作案时间段内,该会所通过抖音、qq等平台发布会所内的套餐项目信息吸引客人到店消费,冯**与苏某、陈**(二人均另案处理)共同组织汪*、黄*等十多人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利2023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冯**在柳*市鱼峰区xx养生会所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