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某******(以下简称某某镇政府)、原审第三人江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占出行道路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闫**系睢宁县××镇××西社区村民,在该社区内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1年1月,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镇政府招标的双沟小学迁建项目,后于当年开工建设,次年竣工。庭审中,闫**、某某镇政府认可双沟小学迁建项目与徐州某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系同一建设项目。前述建设项目的北侧围墙位于闫**前述房屋的南侧,中间原有宽约3.5米至4米的东西方向道路一条,为混凝土路面,由睢宁县××镇××西社区居民委员会铺设,道路所占用的土地为该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因前述建设项目施工,该道路南侧部分路面被占用用以建设学校北侧围墙。经闫**测量,其房屋至学校...(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