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安********(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汇*******(以下简称汇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民终****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立案再审。2.改判汇锦公司支付工程款74464319.05元及利息(其中一期工程欠款利息以21374081.9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2日开始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374081.9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期工程以53090237.1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3090237.1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改判中安公司对其承建的长葛市汇锦?伊顿公***小区1#、2#、3#、5#、6#、7#、8#楼及地下车库、11#、12#、13#、15#、16#、17#、18#、19#、20#、物业用房及...(本文书还有4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