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款项5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26日,原告因儿子读书事宜委托被告办理儿子入读学校相关事项,被告于当日收取了原告70000元。被告在《委托协议》中承诺于2024年7月20日完成学校录取,否则将于2024年7月30日前全款归还给原告。后被告无法办成此事,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