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女,1986年1月**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1989年3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77年1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地区武胜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宗**、周**、孙**、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宗**、周**、孙**、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2021)苏0582民初****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本案诉请中的28000元律师费已在1731号案件中进行过主张、且上诉人未申请审计、对合伙期间的盈亏无法确定为由再次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但28000元律师费在1731号案件中未得到支持,系因上诉人要求各被上诉人对合伙期间已经产生的各项费用总额进行分摊,但由于上诉人未能对合伙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完整清算,后才被驳回诉请。而在本案当中,28000元律师费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且上诉人起诉的案由也发生了变化,不属于重复起诉,理应得到支持。此外,本案诉请的110002元装修款系晨源宾馆注销后、也是在1731号案件后才垫付的债务,在1731号案件中亦未进行过主张,在上诉人不就总的合伙债务进行主张、...(本文书还有5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