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佳*********(以下简称佳瑞物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和被上诉人佳瑞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伤者吕*理受伤当日是蒙d4××**号车驾驶员的事实证据不足,上诉人在一审要求提供吕*理受伤当月和当日的财务记载凭证,但是被上诉人却拒不提交这个直接证据,而是以很多具有争议性的证据用以证明吕*理受伤时段是驾驶蒙d4××**号车的司机,不合逻辑,一审判决认定伤者吕*理受伤当日是蒙d4××**号车驾驶员的事实存疑。且被...(本文书还有3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