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汇**************(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遵义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令**,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勘察费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倍的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某建设公司对汇川区201...(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