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按月息1.5%标准自2012年12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截至2022年3月14日利息暂计182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被告刘**与被告江**系夫妻关系。被告归还银行贷款资金周*不周,2012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在2012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利息按月息一分五标准计算,-2-
届时本息全部归还,被告分别出具两张借条。借款到期...(本文书还有1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