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曹**、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黄*,被告曹**、曹**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了曹**,曹**称其弟弟曹**在宋庄镇疃里村金海玉舟农业观光园内有一块土地,曹**与北京金海玉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玉舟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土地面积312平方米**单元号为南区甲1号,土地使用年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6月20日止,租赁期限20年,租金为16万元,已经一次性付清。曹**同时称其与曹**在该处土地上已建设了房屋,自己进行了出资,因急需用钱,愿意将其弟弟曹**承诺给其的一半土地及地上房屋卖给原告。后于2016年9月8日,曹**、曹**爱人与原告在北京金海玉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接待中心协商,将曹**承租的土地一分为二,被告可占有156平方米的土...(本文书还有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