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审查,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一是被申请人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法定破产原因根据被申请人2025年1月12日抄送的财务报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11031213.9元,负债总额为1542949.05元,所有者权益为94888264.85元,资产负债率为13.99%,明显处于资产大于负债状态虽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66万元到期债务,但被申请人对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到期时间存在争议即使该笔债务成立,被申请人现有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可变现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到期债务,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二是申请人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