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崔**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文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崔**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居间服务费用柒拾万元整(¥700000.00),并从2011年12月3日起按贷款市场一年期挂牌利率计算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至清偿止,至起诉时暂计得280000元。合计9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9月,原告与大站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开发前期整理合作协议》,约定政府交予约90亩的土地,待条件成熟后由政府公开出让,协助原告取得招拍挂权利,作为相应条件原告需预借1000万元给政府作为前期整理土地开支。协议签订后,被告联系原告,说明其可介绍客户承接原告与政府的协议权利义务,保证转让此协议可获得350万元的转让费用,但其需要提取20%的中介费用即70万元。经**,原告同意被告的中介服务。其后,被告介绍陈**承接上述合作协议,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开发前期整理合作协议》,转让金额350万元,首期款100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二期100万元待陈**与政府重新签订...(本文书还有5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