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陈**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内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陈**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内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偿还被上诉人107510.85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款项数额的计算及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中,就2017年1月29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王**出具100000元借据一枚及32000元(利息)的借据,就上述款项的还款事宜,双方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以上事实是因为上诉人在签订还款协议前曾经支付过被上诉人款项,为此,才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自2021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王**偿还欠款,其中2021年6月24日前向原告王**支付20000元,自2021年7月开始,每月向...(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