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恒*********与被告长沙市兴*********、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兴*********、李*、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禾县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9455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沙市兴*********系被告李*、魏*夫妻经营的公司,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以长沙市兴*********的名义,通过电话和微信在原告嘉禾县恒*********采购全合金耐磨件及锰钢配件。按照交易习惯,在被告提出产品的质量、数量后,由经双方确认质量、数量、价款,再由原告通过湘运物流发货至被告指定收货地点。2021年2月8日,原告的管理人员周*俊与李*核对确认,截至2020年12月12日被告累计欠货款294553.50元。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一直找借口推诿,最...(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