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宣威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牛*、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杨*到庭参加诉讼,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某科技公司、牛*、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20%计算的利息(截止2022年8月20日利息为265591.23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计595591.23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开发经营“360贷贷网”网络投融资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某甲公司借款需求。聂**通过该平台向某甲公司出借资金30万元,并通过该网站与某甲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本文书还有4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