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张**与被告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和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门面租金36684元、逾期付款利息550.26元,共计37234.2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6月6日租赁原告位于资兴市,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前五年每季度支付原告门面租金36684元,一季度一付,先付后用,即被告在前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将下一个季度的租金支付给两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9月25日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36684元,但被告未依约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